来源: 法律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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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格是拟制的,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思考、行动和表达意志等,公司的活动需由其组织机构中的若干自然人进行,这些自然人,包括公司的职工、雇员及法定代表人,其为公司进行的活动结果属于公司,不属于自然人自己。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在企业内部是很清楚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其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首席或第一负责人,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统揽、指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机构中自然人的一员,其特殊性在于《民法典》(第61条)赋予其特殊的地位,其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代表公司表达意志,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因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其自身也有独立的人格,故有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时,其与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观点似不妥。

委托代理关系是合同关系,有两个独立民事主体,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委托关系终止。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关系,与委托代理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完全不同。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机关的一个岗位,是公司对外表达意志的窗口;其次,在此岗位任职的自然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行为就是公司行为,非自然人个人行为,此时只存在一个民事主体,不存在委托人或受托人。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派的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常说公司法人是某董事长,某董事长是公司法人,而不是说某董事长是公司代理人。代表人和代理人是两个不同意义的概念,从人们对法定代表人的俗称上也可以看出,人们的普遍意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不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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