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省纪委对原部级干部朱平军的荒唐往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消息人士透露,朱平军婚内出轨是为了掩人耳目,让侄子代为娶妻。

6月23日,南岛记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件网确认了这一消息。此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称,湖北省纪委原部级干部周平军婚内出轨生子,为了掩人耳目,为恋人和侄子举行婚礼,利用职务多次收受贿赂也很方便。朱平军因重婚罪、受贿罪被判处终审监禁8年,财产20万人被没收。

南都记者获悉,被告人朱平军在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教室工作,写了很多关于反腐倡廉的文章,有些文章还在多个网站上传播。只是作者已经成为那篇文章中批评的“腐败干部”的一员。

婚内出轨和恋人生孩子

安排侄子和恋人的假结婚

根据该案二审判决书,朱平军(又名朱平军、朱毛甲)、硕士研究生、原湖北省省委巡视组部级纪检监察员、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宣教室部级纪检监察员。因涉嫌受贿,重婚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捕。

事实上,重婚据当地检察机关透露,被告朱平军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993年3月~ 2013年3月)开始,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长期与尹某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2008年7月和2009年10月,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分别生下了一名妇女。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某生下的每一个女人都是朱平军亲生子女。

据爱人朱平军的证词,被告朱平军2006年相遇并开始交往,2007年10月将女儿抱在怀里,朱平军在狮子省明居世安排生活,生活生活由朱平军及其父母照顾。

考虑到朱平军有家室,朱平军在侄子的高光和黄冈贵宾楼举行了假婚礼,但没有领结婚证,只拍了结婚登记照片。女儿出生后,我和朱平军一起购买了金吉林蒙阴区小区的房子。房产证是以我的名字登记的。考虑到周平军是圣基伟,房地产登记处的信息栏将丈夫的名字填写为“高光光”。实际上和高光没有任何关系。留下的联系号码是朱平军。第二年儿子出生后,我们住在这所房子里,生活用品都是周平军买回来的。“朱平军政人士某说。

另外,朱平军的另一个侄子王母甲证实,朱平军2008年在高光和黄冈准备了假婚礼。参加了那个婚礼,高光说舅舅做了这样的事。2014年的一天,周平军让王母甲伪造结婚证,伪造亲子鉴定,为子女转移户口。

利用职务,为了方便水雷,超过了29万韩元

还收到了51万奥迪车、2万LV包等

除重婚罪外,湖北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也查明了周平军受贿的事实。根据二审判决书,被告人朱平军于2000年3月被调到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教室工作,并选任主任科员、部委级纪检监察员。

被告人朱平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29.41691万韩元,51万韩元奥迪车,1辆2.15万韩元LV包,1条6450韩元LV围巾,1个8680韩元金佛吊坠,3个8120韩元家庭。

其中,被告人朱平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侄子王某甲违规处理了水县柳北加油站批准事项,从2012年11月到2015年1月,共获得王某甲支付的住房抵押贷款25.41691万韩元。

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为了否认受贿、重婚而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朱平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要求他人行贿,数额巨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重婚罪。被告人朱平军犯了几项罪,依法执行了几项罪,受到了惩罚。被告人朱平军多次收受贿赂,有受贿情节,受到重罚。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朱平军犯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没收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的奥迪A6轿车、一辆LV包、一条LV围巾和一个金佛挂件,追缴受贿收入30多万韩元。

此后,被告人朱平军上诉说,罗慕甲收到了一辆51万韩元的奥迪车的事实是错误的,罗慕甲一直主张奥迪车的产权或债券。王母甲帮助偿还了254169.10元的住房抵押贷款,而不是因为与王母甲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收受贿赂。

另外,朱平军解释说,董给金佛挂件不是因为同学朋友之间的赠与和预想往来而收受贿赂,而是金佛挂件的价值缺乏司法鉴定确认,不应该承认。(威廉莎士比亚、坦普林、SAMLIN)(Tem FLIN、SAMLIN、SAMLIN)在原版中,原来的判决认为与罗某甲2万韩元和价值8120韩元的家庭收受贿赂不合适,上述钱事后全部归还。

第二审认定朱平军犯有两项罪行,判处8年监禁。

反腐败文章的撰写仍在网络上传播。

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发现,原审被告人朱平军受贿罪,认定中心。

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周平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平军不构成重婚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根据证人郜某、马某、崔某、刘某丙、严某等人的证言及结婚证、离婚证等书证及亲子鉴定报告书证实,周平军在与张某乙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期间,与郜某以夫妻相待并生儿育女,且已使周围群众认为周平军与郜某系夫妻关系,周平军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一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标准予以调整。鉴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依法对周平军犯受贿罪量刑部分改判。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平军的定罪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平军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6月23日,南都记者通过网络搜索,仍能查询到周平军在职期间撰写的大量反腐倡廉的文章。如2010年周平军曾撰文称“现在有些党员干部在改革开放时代经不起诱惑,过不了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一个个前腐后继锒铛入狱”,并感叹“令人发指、触目惊心”。如今,他也成为了其笔下曾经大力抨击的“腐败干部”的一员。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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