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做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督局在全省不断开展民生领域事件,调查了“铁拳”行动。(威廉莎士比亚、铁拳、铁拳、铁拳、铁拳、铁拳、铁拳)省全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谨细致快捷”的作风,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第五个典型案例已经公布。

一、临沂市高新技术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调查善味胡梅(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卷事件。

2022年1月,临沂市高新技术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善味学妹(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生产,依法没收违法收入,罚款12.8万韩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临沂市高新技术综合行政法局根据监督提取线索,对善味胡梅(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7月生产的“木糖醇全麦蛋糕卷”“阿华田蛋糕卷”、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查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41箱,货物价值金额共计943元,已售出40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款的规定。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食品群落总数超过,就会破坏食品营养成分,加速腐败变质,从而失去食用价值。超重的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后容易患上痢疾等肠道疾病,并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市长/市场监督部门将敦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督,严格遵守法规,认真落实自检制度,严格“走出去”食品安全。

第二,潍坊市场监督局对寿光市西进会量液化气站进行调查,未经许可,没有按照气瓶充电活动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充电活动案。

2022年4月25日,潍坊市场监督局对寿光市西进会量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根据空瓶充电活动和安全技术规范,打击不进行空瓶充电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空瓶42只,没收违法所得2277韩元,罚款12万韩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2022年1月24日的申报,潍坊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当事人病充电进行了执法检查。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气瓶充电许可证,擅自从事气瓶充电活动,共销售液化石油气钢瓶43只,液化石油气345公斤,违法收入2277元。当事人充电的上述43个气瓶中,有1个是当事人不拥有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符合TSG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49条第1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8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85条第85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80条第82款的规定,潍坊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当事人

严格查处空气病的非法充电,是市长/市场监督部门民生领域“铁腕”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调查此次事件,不仅有力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完全消除了安全隐患,而且对整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充电行业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量,增强了行业内的自律,进一步规范了充电活动,产生了“调查一件事,遏制一件”的执法效果。

三、淄博市环台县市长/市场监督局调查了淄博百家康制药零售有限公司,并公布了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17日,环泰县市场监督局依法对朴百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该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2万韩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包括了“无用退款”!质量保障效果增加了一倍。包含“轻轻告别乐曲”、“横扫各种牙齿问题”、“牙型问题都解决了”、“只有高/低位音7天”等内容,利用广告发言人进行推荐、证明。发布的食品和消毒用品广告包含“护肝”、“鼻炎专业”等疾病治疗功能,因此有容易混淆销售的商品和药品的术语。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包括“去除血管脂肪、去除三高”,含有表明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词,当事人将花费2万韩元广告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17、18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8条第1款,款待县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网购是当前人民群众重要的购物方式,商场对商品的详细描述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意图,不恰当的广告用语容易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商场经营者的违法广告行为,保护和净化消费者的网购环境。

四、菏泽市盐城县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钦城县福美超市盐城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油案件。

2022年4月26日,菏泽市盐城县市场监督局在青城县富未来超市陕西某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油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没收非法香油、没收违法收入79.27韩元、罚款6.49万韩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监督抽查结果,盐城县市场监督局将在青城县富未来超市的一个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芝麻油乙基麦芽酚项目未达到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查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购买了某品牌的20瓶香油,已售出12瓶,商品金额为179.2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菏泽市盐城县市场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

相关部门。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过量食用会对肝脏有影响,损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五、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集中查处10起经营声称壮阳食品系列案

2022年一季度,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银七商贸有限公司、邱冰雪、杨玲彩、周庆新、张店兆松计生用品、寇静、张店无缺百货店、张店雪雪百货超市、张店宋瑞霞超市、王强10名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查处。

根据举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在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全部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予以监督抽检,对检测含有禁止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添加的化合物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涉案“每粒坚”“pfizer”“伟哥”“VIAGRA”“虫草强肾王”“美国肾黄金”“金枪不倒”“玛咖”“蚁力神”“十鞭鹿茸肾宝”“万艾可”等10余种以壮阳治疗为目的的产品,经会商公安机关认定为销售明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上述案件涉案货值共计0.45万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2年3月10日,案件均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等行为,深化行刑衔接,加强宣传曝光,持续释放震慑打击效应,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六、潍坊市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柠檬文化创意场涉嫌生产无中文警示说明的普通防护口罩案

2022年3月16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柠檬文化创意场生产无中文警示说明的普通防护口罩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潍坊柠檬文化创意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生产包装好的成品口罩104200个,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口罩系普通防护口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注有中文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口罩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按照其执行的普通防护口罩团体标准(T/CTCA7-2019)要求,标注中文警示说明(注意事项),上述口罩俗称“三无”口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防止疫情扩散的防护物资成为紧缺商品。该案当事人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渴求心里,生产“三无”口罩,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保持严厉打击此类疫情防护产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了防疫用品市场秩序。

七、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郎”注册商标权白酒案

2022年4月2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郎”注册商标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金花郎冠白酒4750箱、并处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内外包装及瓶体标签标示“金花郎冠”等系列白酒产品共计4750箱,违法经营额18.67万元,违法所得2258.9元。因上述产品包装及瓶体标示突出使用“郎”字,涉嫌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查封措施,并依法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郎”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上述行为易使公众认为涉案产品与郎酒系列产品存在特定关系,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处,对于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重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捍卫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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