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在车辆交易市场中占有很大比重,但管理和规范制度还不完善,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可以趁机倒卖偷来的汽车,不仅对车辆丢失造成损害,还损害了购买车辆购买者的利益。(威廉莎士比亚,模板,汽车名言) (二手车,二手车,汽车,汽车)如果购买者买了被盗的车辆,该怎么办?请律师对话第267期内蒙古永浩律师事务所夏安明律师分析答案,一起看一下夏安明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第267号:夏安明律师在——购买被盗车辆怎么办?一、如何确定车辆的所有权?

夏安明律师答: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一般是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据,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以实际出资人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不得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为确认所有权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许可或不许可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登记,与不动产(如住宅或土地)登记性质不同。现行汽车登记只是行政管理手段。

1、汽车拥有者和名义拥有者概念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者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专有权、绝对权、大势权。卖方交付车辆后,它基本上丧失了对车辆占用、使用、收益、处置的权限,对其活动的所有权存在缺陷,几乎不可能,名义车主实际上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购买者实际上享有对车辆的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限,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和权利负担的主体。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方,根据民法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2、中国的车辆登记制度不是车辆所有权登记。

根据物权的公示方法,民法理论上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传递,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进行登记。根据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引渡、登记)应由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只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定和文件决定,违背了物权法定的原则。而且,规定本身没有说明《登记证书》的性质和登记效力。而且,汽车不是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用房地产理论制作的任何参考都可能有瑕疵。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往往模糊了这些概念,以车辆登记车主为主张权力和义务的主体。

二、买卖车辆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夏安明律师回答: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汽车的所有权转让不以转让登记为有效要求,转让登记只是发生对抗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损坏、灭失的危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双方完成了车辆交付,即车辆所有权转移。

三、购买被盗车辆怎么办?

夏安明律师回答:请及时报警,提供车辆销售者的信息,并保管购买款支付证明。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买家,不知道确实是赃物,又找主人的,犯罪分子要按价格追回原物,返还原物,或者按价格赔偿损失。(莎士比亚。奥赛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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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贺岸明律师答:1、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民法总则》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通过该复函可知,对于盗赃物我国已承认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是一般情形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但对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还应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买主并不知情该物为盗赃物;该盗赃物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

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历来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论根据为: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而且,盗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应该在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否则,规定超前,不适应现实工作,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种意见认为,盗赃物仍是允许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其理论根据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尽管盗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要求购买人从众多商品中区分出盗赃物,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交易范围和频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去对对方作一个全面的了解与调查,对于此情形下的买受人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2、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第17条同时对“明知”作出具体解释,即:“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据上述规定,对于盗赃物,一方面,我国司法解释中已承认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因其是盗赃物,公安机关仍有权扣押,只有在结案后,由公安机关返还善意占有人。另一方面,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标准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应当指出,该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盗抢机动车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及行使该请求权的期间,也没有将盗赃物原所有人向善意买受人返还价金作为其请求返还原物的条件。

考量《物权法》未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解释,结合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物品善意取得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条件地承认了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五、明知是被盗车辆而购买涉嫌犯罪吗?

贺岸明律师答:根据《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明知是被盗车辆而购买的不仅面临金钱损失,还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面临法律的制裁,所以千万不要一时贪图便宜而购买被盗车辆。


贺岸明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擅长刑事辩护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业务。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滑到文章底部留言获取贺岸明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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