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出口美国检验标准16 CFR 1512

自行车,又称自行车或自行车,通常是二轮小型陆路车辆。

人骑上车后,以脚踩踏板为动力,是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英文bicycle。其中bi意指二,而cycle意指轮,即两轮车。在中国内地、台湾、新加坡,通常称其为“自行车”或“脚踏车”;在港澳则通常称其为“单车”;而在日本称为“自転(转)车”。自行车种类很多,有单人自行车,双人自行车还有多人自行车。

系统结构自行车的车架、轮胎、脚踏、刹车、链条等25个部件中,其基本部件缺一不可。其中,车架是自行车的骨架,它所承受的人和货物的重量最大。按照各部件的工作特点,大致可将其分为导向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
1.导向系统:由车把、前叉、前轴、前轮等部件组成。乘骑者可以通过操纵车把来改变行驶方向并保持车身平衡。
2.驱动(传动或行走)系统:由脚蹬、中轴、牙盘、曲柄、链条、飞轮、后轴、后轮等部件组成。人的脚的蹬力是靠脚蹬通过曲柄、链轮、链条、飞轮、后轴等部件传动的,从而使自行车不断前进。
3.制动系统:它由车闸部件组成、乘骑者可以随时操纵车闸,使行驶的自行车减速、停驶,确保行车安全。
此外,为了安全和美观,以及从实用出发,还装配了车灯、支架、车铃等部件。

自行车出口美国检测认证要求, 以下特指是非电动自行车的美国法规检测要求:
针对自行车,美国法规16 CFR 1512
1512.1 Scope范围
阐述了自行车必备条件,所指自行车符合§1512.2(a)中定义的要求,而不是§1500.18(a)
(12)所禁止物品:本章所指自行车亦不包括§1512.2(d)和(e)中定义的“跑道赛车”及“特制自行车”。

1512.2 Definitions定义
(a)自行车定义:
(1)仅靠人力驱使的,由后轮驱动的二轮车辆
(2)完全由脚踏控制,电机功率小于750W(1h.p.)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并且体重170磅的骑行者仅靠动力骑行速度小于20英里/小时。
(b)童车:座垫调整至最高位置时,座高并未超过635mm(25.0’’)的自行车。不包含斜躺式自行车。
(c)座椅高度:当两轮成一直线且与地面垂直,由座垫面与座垫竖杆中心相交点到至地面之距离(如无座垫竖杆,则自座垫中心点量测)。
(d)跑道赛车:此种自行车乃不装刹把或钳型闸,用于室内赛场的自行车,配有管式轮胎、且于曲柄与车轮间之传动比率固定不变亦无“飞轮”之特性(即单向传动之小链轮)。
(e)特制自行车:乃个别配合一指定消费者而订制,非由一般零件装配而成的的自行车。
(f)正常骑驶状态:指乘骑者坐于车上,双脚踩脚踏,双手扶车把握套,座垫及车手把均调整至乘骑者最舒适之位置。(如有手刹车装置,双手应保持随时可操纵刹车之姿态)。
(g)斜躺式自行车:骑行者采用躺姿坐在自行车上,脚前伸到脚踏上。

1512.3 Requirements in general一般要求
本章所述凡属向消费者出售之自行车,均应符合本章之要求;如尚未装配或半装配之自行车,于依照制造者之说明装配完成后,亦须符合本章之要求。唯公制及、英制单位因换算而不相符时,则以较严者为准。

1512.4 Mechanical requirements机械性能之要求
机械性能包含以下11个方面:
(A)装配:凡由购用者自行装配之自行车,其所需之机械性技巧,应不超过一般成年人所具有之知识与能力,
(B)尖锐边缘:乘骑者四肢可能碰触到的地方,不可存有未修整之金属毛边或尖锐部分,剪切后未经滚卷之金属边缘,均须光,以清除剪切边程中残留之薄刺、毛边等。
(C)坚固性:凡车架、转向系统、车轮、脚踏、曲柄、刹车之任何零件,经进行下列各项试验时,得有目视可之断裂现象:§1512.18(D)手刹车负载及功能试验,§1512.18(E)脚刹车施力及功能试验,§1512.18(P)路试,§1512.18(Q)童车试验。
(D)固结五金:在本章进行之各项试验中所有用以固定或连结之螺丝、螺栓或螺帽,均不应破裂或失去其固定连结之功能;其螺纹扣件须具有可予调整与修护之良好品质。本文推介螺纹采用:美国标准局发行之Handbook H 28“Screw Thread Standrds Federal Service”美国商业部建议,机械性能标准采用:lso Recommendation R 898”Mechanic-Cal Properties Of Fasteners”以及lso Recommendation 68,262及363“General Purpose Screw Thread”。
(E)突击物:(保留)
(F)护盖:(保留)
(G)禁装突出物区:在下述范围内禁止装突出物:
(1)平行车手把竖管且在其后相距89mm(3-1/2in);(2)与座垫前端相切而与座垫管交于后上叉相连之线;(3)车架上管之上端表面;(4)连接座管前端与车把竖管连接之点。(当座垫升至最高时)。在适用于女车时,“车架上管”一词乃指座垫管及车架座管或其它管件,这些管件当正常骑乘状态时,与骑驶人最为接近。操纵线之直径小于6.4mm(1/4in)者,及用薄于4.8mm(3/16in)之材料所制成固定圈,则可以装设。
(H)螺丝长度:保留。
(I)操纵线尾端:操纵线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给予特殊处理,以防止操纵线分散,护盖应符合§1512.18(C)护盖与端塞检验,并可承受8.9N)之拉力而不松脱。
(J)操纵线擦伤:操纵线不可擦碰固定之车体零件,且应沿导管之方向进出移动,以免发生擦伤。

1512.5 Requirements for braking system刹车系列之要求
(A)刹车系统(Brsking System):自行车需装置前后刹车,或后刹车。
(B)手刹车(Hand Brakis):依据载荷验,至少试验十次,施力使刹车握把与车手把接触,最大力为445N(1000bf,或45kg)再依照§1512.18(D)(2)(iii)摇滚试验规定,加68.1kg(150bgf或68kg)重量于座垫上,施国于刹车,再将车前后推动刹车各零件目视无破裂、失效或歪斜。
(C)脚刹车(Foot Brakes):脚刹车均应按§1512.18(E)(2)施力试验:施予脚踏311N(70 1b.f)力时,制动力应不小于187N(40 1b.f)。
(E)童车(Slewalk Bicycle)
(1)童车不应仅装手刹车。
(2)童车座高在560mm(22)〞以上者(座垫调整至最低位置)应装置符合§1512.5(C)要求之脚刹车,包括规定之试验在内。但传至后轮之制动力应依照§1512.18(F)童车制动力试验。
(3)童车座高在560mm(22〞)以下者(座垫调整至最低位时,且未装置刹车者不应有“飞轮”之特征。此类童车如装置之脚刹车者则应依照§1512.18(F)童车制动力试验,此类童车如未装置刹车,应有永久性之标签以资识别,且需在日间3m(10ft)之内能清晰可见。同时在宣传文件上以及包装纸箱上,必须显著的标明“No Brakes”字样。

1512.6 Requirements for steering system转向系列之要求
(a)车把手杆插入标记:
套筒式车把应含有一个永久性环或标记,来清晰地表明车把手杆插入铲叉组件的最
(b)车把手杆的强度:
依据§1512.18(g)中车把手杆的测试来检测车把手杆的强度,成人自行车应能承受2000N(450lbf)的力,童车能承受1000N(225lbf)的力。
(c)车手把:把手应给予舒适和安全地控制自行车。
(d)车把两端:两端应加盖或者用其他方式覆盖。
(e)车把和夹钳:根据车把测试(§1512.18(h))测试车把和夹钳

1512.7 Requirements for pedals踏板性能要求
(a)结构:踏板应左右对称
(b)踏脚套:预期使用带有脚套的踏板应牢固地连接到他们脚套,不需要有花纹的表面。
(c)踏板反光片:成人自行车的踏板不同于童车,需要有§1512.16(e)描述的反光片。童车踏板就不需要该装置。

1512.8 Requirements for drive chain链条性能要求
链条应在飞轮上不被夹住或绑定的运转。成人自行车链条的拉伸强度不应少于8010N(1,800lbf),童车链条的拉伸强度不应少于6230N(1,400lbf)。

1512.9 Requirements for protective guards保护装置性能要求
(a)链罩:具有单一的前链轮和单一的后链轮,自行车应具有链罩,一个链罩应覆盖链条的顶链,至少周边的90°角。
(b)变速器防护装置:变速器应加以防护,以防止驱动链条干涉或通过不正当调整或损坏停止车轮的转动。

1512.10.Requirements for tires轮胎性能要求
在轮胎的侧壁,建议制造商的充气压力应模压成小于3.2毫米(1/8英寸)的高度。
1512.11.Requirements for wheels车轮性能要求
(a shall be no missing spokes.
(a)轮辐:不能缺少轮辐
(b)对齐。当轮转动到任何位置,车轮组件应对准,使得在轮胎和车叉或任何框架构件之间不存在小于1.6毫米(1/16英寸)的间隙。
(c)轮圈。按照§1512.18(j)轮缘检验,轮圈须保留该轮辐和轮胎时侧装载有2000 N(450磅)。童车不必满足这个要求。

1512.12.Requirements for wheel hubs轮毂性能要求
所有自行车(除了童车)都要满足下列要求:
(a)锁定设备:车轮应加以固定,具有正锁定装置在自行车车架。在螺纹轴上的锁定装置应拧紧到制造商的规格。
(b)快速释放装置
(c)前轮毂

1512.13.Requirements for front fork前叉性能要求
前叉强度测试结果应至少为39.5J(350in-lb)。

1512.14.Requirements for fork and frame assembly车架性能要求
车架强度测试结果应为890N(200lbf)或者至少为39.5J(350in-lb)。

1512.15 Requirements for seat座椅性能要求
(a)座椅的局限性:任何座椅、座位支架、座位配饰的一部分应在整椅的座面多于125mm(5.0in),其中座椅表面由车座柱轴线相交。
(b)座管:座椅后应该包含一个永久标记或环,它清楚地表明,最小插入深度(最大座椅高度调节)
(c)调节夹:座椅调节夹具须能确保座椅在任意位置,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它可以被调整防止在任何方向上的移动。

1512.16.Requirements for reflectors反光器材之要求
根据机动车前照灯照明,自行车应装有反光装置来允许识别和辨认。
(a)前,后,和脚蹬反射器。
(b)侧反光板
(c)正面反光板
(d)后反光板
(e)踏板反光板
(f)侧反光板
(g)反光板测试
(h)回射轮胎侧壁

1512.17.Other requirements其它要求
(a)道路测试:成人自行车(除了童车)应能被体重68.1kg的人骑到6.4km(4.0mi),能骑5次超过30.5m(100ft)
(b)童车安全测试
(c)离地间隙
(d)脚趾间隙

1512.18.Tests and test procedures检验及检验方法
各部分具有相应的检测,包括锐边检测、保护帽检测、手刹检测、脚刹车和特性测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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