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方要求卖方转让车辆,车辆在起诉时不以卖方的名义登记,但根据合同,对方卖方必须予以协助。

前言:现实中,我们买卖二手车时,车辆汽车登记权人不是主人。如果合同上卖方承诺车辆买卖后必须办理转移手续,是否可以不起诉车辆登记权利人而起诉合同对象?卖方能要求办理转让手续吗?(威廉莎士比亚,美国作家)。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购买本案车辆后一直自行控制和使用,但以父亲的名义登记了车辆。2012年,卖方将车辆出售给买方,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卖方直接帮助买方办理转让手续。2021年,当买方要求卖方帮助办理转让手续时,卖方的父亲已经去世。对于买方能否直接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转让手续,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车辆的登记权是卖方的父亲,所以在实际处理时存在障碍,而不是卖方。因为,通过司法诉讼,车辆转让也必须与传授车辆登记权人和购买者合作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电动车辆登记权利人已经死亡,就要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首先由卖方的父亲转让给卖方,然后由卖方作为买方处理。(*译者注:译者注:)第二种观点是车辆属于特殊动产,车辆所有权不以车辆登记为主,车辆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交付被视为所有权转移。买方根据合同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转让手续,符合“合同相对性”,转让造成的障碍应属于卖方协助转让的应有内容,应属于卖方应有的义务。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案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人也采用了这种观点,接受了所有的采信,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

附: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我的0981民初1669号

原告:陈先生,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职员,群众,户籍地内蒙古呼和浩特xxxx,现住址与户籍地相同。公民身份号码152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丽霞,内蒙古尊航律师。

被告:杜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xx公司职员、党员,户籍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XXX,现住丰镇市XXX室。公民身份号码152xxxx7。

诉讼代理人:郭俊峰,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二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举行公开听证进行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丽霞、被告人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峰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目前已审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人杜某判决为原告办理车牌号为Jxxxx黑色奥迪A6L车辆的转让手续。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车购买合同,原告以Jxxxx黑色奥迪A6L车辆购买被告车牌,约定车辆价格为40万韩元,双方同意以被告欠原告妹妹MuXX的银行贷款方式注销车辆货款。根据本院(2021)内09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没有欠杜某车辆钱。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车辆移交给原告,但被告一再推迟对原告的转移手续,但从未因以前的朋友关系强迫被告办理对原告的转移手续。原告声称被告违反协议,延误车辆转移手续,给原告使用车辆造成障碍,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后某主张说:本案后某不是合格当事人。原告表示,在事实和理由上,双方同意车辆贷款和被告欠原告妹妹Muxx的银行贷款方式抵消这句话是错误的,不承认。本案涉及的车辆不是杜建平的遗产,本案实际上有无法履行的情况。原告在履行权利方面有懈怠的情况,现在的结果是原告造成的,所以原告要自己负责结果。

通过审理查明的2012年12月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二某签订了购买二手车的合同,原告陈某从被告二某购买了一辆梦JX XXX黑色奥迪A6L小型汽车。二手车购买合同是车主杜某身份证号.车主电话.买方(买方)陈某身份证号.买方电话.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就买方与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1、车辆二、车辆有驾照正本、购置税(手续费)证明、车辆使用税标志(发票)、车辆登记证明、备胎、杰克、两把钥匙。第三,确认购买的车辆目前的实际情况。不能以车辆状态为由使用中途卡丁车。4.车主应承担因该车来源合法、手续完整、真实、有效、该车和手续非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5.转让处理:买方应积极按照卖方的要求准备转让所需资料,协助卖方办理转让手续,接受转让、返还或领取驾驶执照(证据时间以副部长收到的收据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6.这辆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00,000韩元(大写4月30日之前全额支付),将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全额支付。第七,附上驾驶本复印件。8.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由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买方陈某,卖方杜某,贷款期限为2012年12月3日。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杜某将相关车辆、汽车登记证、车辆驾驶证转交给了原告陈某。

另外,相关车辆蒙JX XXX黑色奥迪A6L2.4的车辆所有者是杜建平,杜建平系被告人杜氏的父亲(死亡)。

上述事实表明:原被告持有机动车登记证、车辆驾驶证、丰镇市人民法院(2021)内09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

及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9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为凭,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二手车购车协议后,被告即将涉案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付给了原告,被告仅履行了部分义务,现原告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为原告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相应的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秦某协助办理蒙Jxxxx黑色奥迪A6L2.4的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错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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