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1-36条的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抵押为抵押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2.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确认;

机动车登记证明;

汽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天内提交的证明、证明,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3、有下列情形的,不办理抵押登记、质押记录: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证书无效。

汽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汽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扣押。

汽车被盗窃骗了。

属于海关监管的汽车、海关没有解除限制或批准转让。

4.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汽车登记证。

人民法院的调解、判决、判决解除担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有下列情形的,不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质押记录:

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证明无效。

汽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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