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条件

(a)注册的汽车;

(二)向注册地车辆管理提出申请。

二、不允许的情况和依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汽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3.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扣押。

汽车是偷来的。

5.属于海关监督的汽车,海关没有解除限制或批准转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1.提交给机动车所有人的证明、凭证无效。

2.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扣押。

三、申报材料

(a)抵押登记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由受理机构提供)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原件1份,拥有),抵押权人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以身份证(1份,拥有)的形式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签订的主合同(原件1份,自有)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所有)

汽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有);

6.《委托书》(如果代理人申请,纸张原件1份,拥有)和代理人证书(原件1份,拥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通过手机。

(b)取消抵押登记

1.《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由受理机构提供)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原件1份,自有);

汽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有);

4.由人民法院调解、判决、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由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效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调解书》或《裁定书》及相应的《判决书》(

5.《协助执行通知书》(代理人申请的情况下,纸张原件1份,拥有)和代理人证书(原件1份,拥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

四、收费标准和标准

不收费。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对本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提交规定的材料,反映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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