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第8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报警的情况如下:

警报

(a)造成人员死亡和受伤;

(2)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当事人对事实或原因有争议的,并且对事实或原因没有争议,但损害赔偿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三)没有汽车牌照,没有检查合格标志,没有保险标志。

(四)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车辆的车辆;

(五)冲突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6)司机没有有效的汽车驾驶执照。

(7)司机涉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第二,交通事故当时不报警,而是准备相关证据,以后也可以报警。

(1)交警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承认责任。

(二)陈述与相关证据不一致,交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如果有事故证明,可以要求对方(未投保的情况下)或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因交通事故无法证明的,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第12条规定: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报警,以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10条的规定进行记录,并在3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如果不能通过核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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