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出售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2018年4月,在高速公路上,陈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与孙某和徐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碰撞,造成3次损坏,徐某货车的两辆奥迪A4L新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认陈某对上述事故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奥迪新车贬值损失?

徐某驾驶的卡车由天使公司拥有

运输的商品车属于深蓝4S店

2018年6月,川社与事件外人陈某达成《质损车降价销售和补偿协议》,陈某为了购买这个质量损失白色奥迪A4L最终用户,同意天使承担质量损失车辆销售的实际差额和降价损失合计59000韩元等。

天使、深蓝4S店、真毛三方就《A类物流质损商品车销售协议》达成了协议。陈某同意在深蓝色4S店购买白色奥迪A4L,购买296500韩元,深蓝色4S店根据该合同接受此价格,并根据目前情况向陈某转交标的物。

同一天,陈某向深蓝色4S卖场支付了296500韩元的车辆价格,并向深蓝色4S卖场开具了相应的销售收据。协议达成后,这家白色奥迪A4L在深蓝色4S店开始维修,川师支付了68000韩元的维修费,胡天师向陈某支付了59000韩元的这辆车的质量损失降价金。(威廉莎士比亚,美国作家)。

川社此次主张的车辆损失、贬值损失是针对此次承运公司的一辆商品车(即尚未上牌的白色奥迪A4L)。

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康保险、商业三方保险。保险公司对川公司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没有异议,但不承认贬值损失。

法院判决

在事故中,白色奥迪A4L是尚未被击败的深蓝色4S店出售的待售车辆,此次交通事故损失严重,势必导致市场价值下跌,直接影响售价。这种贬值损失与事故的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川斯物流公司主张相应的贬值损失,法院承认了。

审判后,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川社会公司支付126900韩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评论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财产损失包括:

修理受损车辆的费用,车辆上货物的损失,车辆救济费。

因为车辆无法丢失或维修,所以目的是购买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价值相似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不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航运损失。

非营利性车辆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常规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其中第1款明确了汽车损失主要是指车辆的维修费用。因为已经修好的汽车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实现,所以已经获得汽车修理费等财产损失补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汽车贬值损害赔偿,一般是不支持的。

02

但是,在销售或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下,相关车辆的价值测量不仅在于使用价值的恢复,还在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的恢复。因此,本案的“贬值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装在货车上的新车受损,在计算货物损失时,应同时计算维修费和修理后的减损价值。保险公司声称这一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混淆了交通事故唐车和货物人汽车这两个概念,因此保险公司引用的“间接损害赔偿豁免”条款也不适用,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这一损失。

03

“贬值损失”是如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贬值损失是事件前售价和实际售价之间的差异。在审判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受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认可的贬值额高于原告方主张的实际折扣损失,因此法院认为实际降价损失合理,予以支持。对于贬值损失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结论和车辆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等其他因素进行赔偿。

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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