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意味着,只要交保险费,在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都不能得到补偿。以下是笔者最近审理的事例之一。

原告称,2018年5月10日,驾驶一辆奥迪轿车行驶在县城的一条村庄公路上,在倒车过程中撞到电线杆,造成右后灯损坏和后保险杠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报案并报警。此后,原告将车辆送到淮安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缴纳生产费6489元,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未能按合同赔偿,向法院特别起诉。(威廉莎士比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

但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事故发生后,原告打算开车离开现场,去修理店自己修理,没有当场报警或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Northern)在修理店,原告原以为1000元左右就能修好,但修理工告知修理费用约几千元后,原告又开车回到事故现场进行了申报,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申报。在审判中,原告离开现场回到现场,报了警,理由是认为汽车损坏程度不高,所以知道维修费应该在1000韩元左右,知道维修费是几千韩元后,回到事故现场报案和报警。保险公司认为:“对此次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与申报情况不符,保险公司进行了拒赔处理。”结果本案经过双方当事人自己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部分维修费。这个案子已经处理好了。

法官评价说,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第10条第(4)款的承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司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上述免责条款应视为原告也在投保单上签署了“投保人声明”一栏,切实理解了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严格地说,对于这种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偿。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如果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司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车辆司机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执勤的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为救助伤员变动现场,所以要标明位置。乘车人、路过的车辆司机、路过的行人要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车辆驾驶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采取措施,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直接离开了现场。根据上述交通法规,事故发生后司机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现场。但是司机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饮酒、驾驶资格、禁止驾驶的原因等是决定驾驶事故责任与否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如果允许司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不仅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原告以“维修费用不高”为由离开现场不属于法庭和约定理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另外,作为商业性质的车辆损失保险,在司机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保险人援引上述免责条款行使赔偿抗辩权,不仅有助于敦促当事人慎重签订、履行合同,而且有助于鼓励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履行法律义务,践行自认违法行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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