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后仅收到一把车钥匙,经过多次沟通后被告知另一把钥匙弄丢了,河北男子起诉4S店索赔3倍购车款案于4月22日14时开庭。车主赵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不作为欺诈,对于车辆的以上瑕疵,销售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由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购车决定,4S店构成欺诈”。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赵先生购买的车辆确实少了一把钥匙,事情现在已经走司法程序了,就交给法律。

赵先生的车只收到一把钥匙

26.7万元买的奥迪A4L

交车时只给一把钥匙

赵先生于2020年3月在邯郸市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了一辆奥迪A4L机动车,新车价款为26.7万元。赵先生说,《整车装备表》显示,新车含两把车钥匙,但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车辆交付时,仅交付了一把车钥匙,称由于是贷款买车,另一把车钥匙因外调车原因需要石家庄4S店走完他们内部手续后才能交付。赵先生自交车后一个月内时常在微信催促销售顾问另一把钥匙何时能到,始终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

“一个月后前往销售公司询问,销售顾问才告知我钥匙丢失了没法交付,并且他们已经从厂家下订单重新订了一把钥匙,等这把钥匙到了后给我,为了避免产生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的风险,我前往销售公司要求操作让另一把钥匙的遥控功能失效,在操作过程中,我又发现交付给我的这把车钥匙的机械钥匙竟然打不开车门。”赵先生说,自己在本案开庭前几日从手套箱里取东西,用机械钥匙试了试手套箱锁发现是匹配的,他认为车门锁与手套箱锁不一致,至少有其中一个锁芯进行过更换。

赵先生考虑到车辆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而且还有一些划痕,相较于车辆交付时会有一定的贬值,所以选择了修理而非更换。他要求销售公司更换全车锁,必须达到新车交付时的两把标配含遥控的车钥匙的正常状态即可,即更换后只有在自己手中的两把含遥控的车钥匙能够匹配车辆及车内所有锁芯,排除其他任何遥控和机械钥匙能够启动或开启车门的现象。

协商无果诉诸法律

销售方同意更换全车锁

2020年6月,双方协商无果后,赵先生将销售公司起诉至法庭。赵先生认为,销售公司作为机动车经营者,销售时未告知“标的车辆只有一把车钥匙,并且交付的车钥匙附带的机械钥匙无法开启车门”等情况,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销售公司更换全车锁,并支付因修理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三倍购车款80.1万元。赵先生发起诉讼后,销售公司工作人员曾找他进行过调解,同意更换全车锁,但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4月22日下午14时,该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销售公司当庭同意更换全车锁的请求,但认为更换全车锁不会造成贬值损失,不应当支付贬值损失。赵先生说,销售公司也认可仅支付了一把钥匙和已交付的钥匙中机械钥匙无法开启车门的瑕疵,但认为其在销售时并不知道钥匙丢失的情况,并称车主在接受车辆时知道只有一把钥匙没有表示拒绝,还有交付那把钥匙机械钥匙打不开车门的现象极少发生,并且认可存在风险。对于手套箱锁和车门锁不一致的情况,销售公司辩称“因手套箱的功能只是储存,所以任何一把钥匙都能开启”。

赵先生认为更换全车锁必然会造成贬值,并且是由于被告提供车辆存在瑕疵而更换,要求法院酌定数额,不再申请鉴定。销售公司在收到车辆时对只有一把车钥匙是明知的,在车主付完车款交完保险等费用后,直到可以交钥匙开走车辆时才告知现在只有一把钥匙,另一把还在石家庄4S店,随后再到。他认为应该在付款办手续之前就告知,以便做出选择。

车主认为销售公司构成诈骗

销售公司对此不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是否构成欺诈持不同意见,销售公司认为他们没有告知虚假的情况,一直在和赵先生沟通钥匙的问题,不属于欺诈行为。赵先生说:“自购车时至今,我的车辆及车内物品随时可能被盗,我提供的证据10也表明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人捡到车钥匙后花大量时间去寻找目标车辆从而实施盗窃行为的现象,并且被告当庭也认可这种风险的存在。所以,被告提供的车辆不符合保证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应当在销售前将车辆瑕疵对我进行如实披露,但其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赵先生说自己查询发现网上有类似的案例。华商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大连中院(2019)辽02民终1000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消费者所购买的奥迪Q7轿车亦属高档消费品,标配钥匙是否齐全,关系到消费者对于车辆品质、车辆安全等方方面面的考量和判断,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销售方在出售车辆时,不但未如实向消费者披露案涉车辆仅有一把标配车钥匙的事实,甚至在消费者已经办理完车辆登记,要求交付另一把车钥匙时,告知消费者系生产厂家漏发一把车钥匙,而在一审的过程中又称另一把车钥匙已找不到。综合以上情节,销售“隐瞒真实情况”意图明显,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大连中院认定该销售方存在欺诈的情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赔偿购车方三倍购车款191万余元。

赵先生认为,根据法律及最高院17号指导性案例、最高院2018年11期公报案例的规定,欺诈包含两方面,一个是积极的,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一个是消极的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本案正是典型的不作为的欺诈,对于车辆的以上瑕疵,销售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消费者由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购车决定,构成欺诈,“销售公司征询双方的调解意见,我表示不同意调解,接下来就是等待判决。”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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