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新闻记者王健
从2011年8月19日开始,2020年1月20日获释的江西男子黄志坚在铁窗内度过了3076天。在此期间,黄志坚因贩毒、运输罪先后被判处死刑,死亡推迟,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原判处黄志坚无罪。2020年1月20日,南昌市第一收容所释放了黄志安。
黄志坚等销售、毒品运输案件被编入《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本书,作者是江西高原法官。
无罪释放后,黄志坚获得人身自由权侵权赔偿金106603韩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韩元。但是这个案子并没有就此结束。黄志安被抓获时,他新买的奥迪Q5越野车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宝分局(以下简称青云宝公安分局)一起没收。2020年9月16日,黄志坚向青云报公安分局提出非法扣押车辆国家赔偿,当年9月27日提出不受理决定书,因为索赔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黄志坚于2020年10月14日向南昌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复议,但南昌市公安局在复议后维持了青云宝公安分局不受理的决定。
此后,黄志坚又向南昌中原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南昌中原于2021年7月14日制定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由青云报公安分局向黄志坚赔偿543888元。相关车辆将由青云报公安局另行处理。该局不服上述决定,向江西高原赔偿委员会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7日,江西高原驳回了青云报公安分局的控诉。
根据上述国家赔偿决定书,青云报公安分局应在该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赔偿黄志坚。但是黄志坚还没有得到补偿。黄志坚的代理律师方超波说,彭派新、青云宝、公安分局如果还不赔偿,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损害赔偿被拒绝了
因涉嫌贩毒,2011年8月19日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南昌警方抓获,第二天被判刑。2013年1月25日,南昌中原一审黄志坚犯销售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经过两次上诉,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原作出终审判决,宣判黄志坚无罪。
判决书显示,江西高原认为公安机关确保的黄志坚的有罪陈述没有合法性,不能成为确定的依据,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黄志坚运输毒品和与他人销售毒品的证据不足,不能有罪。
失去自由共3076天,黄志坚获得了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韩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韩元。但是黄志安被抓的时候,他刚买了三个月的奥迪Q5也一起被警察没收了。这辆车在扣留期间长期不使用,保养、年检等已经造成价值贬低。因此,黄志坚决定不接收车辆,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
2020年9月27日,青云宝公安局出具了《青空刑赔偿不支付弟子(2020)1号》《刑事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局认为黄志坚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黄志坚不服上述决定,向南昌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上述决定书,原因是公安机关已将车辆连同案件一起移交给检察院。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是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对该车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本案的赔偿机关应该是一审定罪的南昌中院,而不是青云报公安分局等。
无奈之下,黄志坚只好向南昌中原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黄志健申请的事项是撤销青云报公安分局和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青云宝公安分局向黄志坚赔偿了因扣押非法车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43888韩元(车辆全额购置费573888韩元,扣押时3个月,折旧30000韩元)。
黄志坚的理由是,车辆系青云报公安分局被扣押,没有按照实际法律移送,因此赔偿主体必须是青云报公安分局。车辆被扣留了9年,给申请人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
法院决定由警察赔偿
南昌中原赔偿委员会通过审理发现,黄志坚于2011年6月10日购买了一辆奥迪Q5越野车,车辆包括增值税,购置税共计573888元。2011年8月19日,青云宝公安分局调查黄志坚涉嫌贩卖和运输毒品时,扣押了一辆奥迪Q5越野车,该车辆至今仍留在青云宝公安分局。
南昌中原赔偿委员会认为,本赔偿案件的争议点是关于青云报公安分局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关于是否赔偿因黄志坚非法扣押车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43888韩元的问题。
一、根据《刑诉法》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青云报公安分局未能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将相关车辆或相关车辆的照片和证明文件移送检察机关,青云报公安分局在扣押车辆时应“妥善保管或封存”,青云报公安分局直接对黄志坚的损失负责。
二、黄志坚2011年6月购买的奥迪Q5越野车被扣留已有9年,该车辆长期不使用、不保养、不进行年检,无法避免车辆机械性能下降,造成价值贬低的情况下,财产已无法恢复原状,同时车辆作为交通工具长期不使用、不保养,有安全隐患。(莎士比亚《安全》前情提要)。
原车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扣除黄志坚自认的30000元折旧费,故应赔偿其543888元,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分局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黄志坚的国家赔偿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2021年7月14日,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撤销青云谱公安分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书;青云谱公安分局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黄志坚543888元。
警方申诉被驳后仍未赔偿
青云谱公安分局不服上述国家赔偿决定,向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青云谱公安分局请求:一、确认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南昌中院;二、确认该局2011年11月将黄志坚等人贩卖毒品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已将涉案奥迪Q5越野车依法随案移送;三、确认青云谱公安分局于2011年至2020年期间妥善保管黄志坚所有的奥迪Q5越野车,造成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原因是刑事案件进行了长达八年的审理。综上,请求确认南昌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违法。
青云谱公安分局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南昌中院,《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青云谱公安分局认为,该局已将涉案车辆作为证据随案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受该局的移送方式并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进行举证、质证后,被一审法院采用。
青云谱公安分局申诉理由还包括,其认为,将涉案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责任归咎于该局未妥善保管完全不合理,且无任何依据。青云谱公安分局称,该局将车辆扣押后,一直保管在该局涉案财物管理车库中,并每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我局在扣押期间已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后,案件进行了长达八年的审理,无论是正常使用还是闲置,车辆价值都会产生严重的贬损。我局认为造成涉案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判时间过长。”
不过,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后,未依法解除扣押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办案机关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青云谱公安分局扣押涉案车辆后未随案移送,涉案车辆目前仍在其保管状态之中。故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认定青云谱公安局为赔偿机关,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黄志坚543888元,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分局另行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青云谱公安分局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12月29日,江西高院决定驳回青云谱公安局的申诉。
不过,青云谱公安局申诉被驳回后,至今仍未向黄志坚作出赔偿。4月1日,黄志坚的代理律师方超波告诉澎湃新闻,如果青云谱公安局还不赔偿的话,他们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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