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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理|奥迪诉威来车票侵权的商标基础和抗辩策略
2022年6月,奥迪在德国慕尼黑法院起诉韦莱,声称韦莱旗下的两个车型名称ES6和ES8侵犯了奥迪旗下车型和注册商标S6和S8的商标权,引起了热议。本文阐述了奥迪起诉的商标基础,韦莱也注册商标为什么奥迪没有提起侵权诉讼,分析了韦莱的侵权抗辩战略,为中国汽车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类似商标侵权问题提供了分析思考。
背景1:奥迪在德国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商标权基础。
奥迪(AUDI AG)在德国成功申请了1995年2月11日申请的“S6”字符商标注册,1995年12月27日进入注册阶段,经历了多次保护期延长展览,最近一次保护期是2025年2月28日
奥迪德国S6商标摘要,显示已注册状态
奥迪德国S6商标详情
同样,奥迪也成功注册了第395360900号“S8”短信商标。
奥迪德国S8商标摘要,显示已注册状态
奥迪德国S8商标详情
此外,奥迪在欧盟成功申请了第000019497号" S6 "商标和第00019513号" S8 "商标注册,并被指定为第12类和第37类商品。
奥迪欧盟S6商标综述
奥迪欧盟S8商标摘要
在欧盟商标注册后,可以在欧盟26个成员国得到保护,而德国商标是单一国家商标,保护范围比欧盟商标小,只限于德国范围,但在德国可以获得强大的保护力。
在此次事件中,奥迪更有可能根据在德国的注册商标提起侵犯威来商标的诉讼。
背景2:德国威来商标注册
据调查,韦莱(NIO)在德国申请了“ES6”、“ES8”、“NIO ES6”、“NIO ES8”商标。申请日期是2016年11月,第12,37,40次被指定。
证后(2017年8月3日注册)的公告阶段被他人提起异议程序,“NIO ES6”、“NIO ES8”商标则获准注册,无人提起异议申请。
蔚来德国ES6商标概要,显示被提起异议
蔚来德国ES8商标概要,显示被提起异议
蔚来德国ES8商标详细信息,显示2017年8月3日录入注册薄(151)
同时,蔚来还在欧盟申请“ES6”、“ES8”、“NIO ES6”、“NIO ES8”商标,均无人提起异议申请,目前各件商标已最终获准注册。
蔚来欧盟ES6商标概要
蔚来欧盟NIO ES8商标概要
可以推测,蔚来在德国申请的“ES6”和“ES8”商标应是被奥迪提起了异议申请。
背景三:蔚来在德国的商标使用情形
据悉,蔚来于2021年5月宣布正式进入欧洲市场,首站选择了挪威市场,主要销售ES8车型,属中大型纯电动SUV。之后,蔚来计划在2022年第四季度拓展德国市场,主要销售ET7车型,此为蔚来首款高级中大型电动轿车,支持换电,以与欧洲市场其他品牌的车型相区别。
上图为蔚来ES8,来源于辣车族
上图为蔚来ET7,来源于第一电动汽车网
因此,蔚来似乎并未在德国车型上面使用"ES6”和“ES8”名称,奥迪为何急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继续分析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蔚来在德国的商标已经核准发证,为何他人仍可提起异议申请?
我国商标实质审查阶段会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在先近似的冲突商标(“相对理由”)等事项,如不存在,则会先发初审公告,给予异议期,如无人提起异议申请,再最终核准注册并发证。
与我国商标法授权制度不同,德国商标申请注册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审查机构不会主动对“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故申请商标较容易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准注册并发予注册证,发证后将安排公告期,公告期间他人可以以申请商标与己方在先商标构成权利冲突而提起异议申请,事实上,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品牌方均会进行商标公告的监控,一旦发现存在潜在近似商标,将会及时提起商标异议阻止在后近似商标的注册。
在本次事件中,即使蔚来在德国已经获得了“ES6”、“ES8”商标的核准发证,奥迪仍可在公告异议期内认定此两件商标与其“S6”、“S8”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提起异议,但其并未对“NIO ES6”、“NIO ES8”两件商标提起异议,应是判断增加“NIO”商标后不足以构成近似,也不足以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
问题二:蔚来在欧盟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效力及于欧盟成员德国,为何奥迪仍可针对蔚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即使获得注册商标也不能“安全地”进行使用,那么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意义何在?
根据我国商标法,如果申请人成功获准注册商标,申请人就享有了商标专用权,一般而言就可以安全地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而成功阻止他人对申请人的商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除非商标被无效或撤销,或者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因此,如果确实存在两件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注册商标,在先商标权利人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提起商标无效或撤销,而不能径行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这一安排的主要考虑在于我国商标申请量过大,行政机关在审查时难免出现“漏过”与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形,法院基于对行政程序的尊重和工作量的考虑,仍将认定近似的纠正环节交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先行解决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
但在欧盟却并非如此,欧盟法律允许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近似商标使用行为提起侵权诉讼,而无论该近似商标是否已获准注册。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不影响商标所有人在欧盟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获得的权利的前提下,该欧盟商标的所有人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就商品或服务使用任何标志……”。
《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
根据FCI FEDERATION CYNOLOGIQUE INTERNATIONALE(世界犬业联盟)诉FEDERACIÓN CANINA INTERNACIONAL DE PERROS DE PURA RAZA(世界纯种犬联盟)商标案中(第一法庭2013年2月21日裁判),欧盟法院对前述《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第2款中的“第三人”的定义进行了解释,认定法律条款中并未区分第三人是否为欧盟商标权利人,故欧盟商标的所有人享有阻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同意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法院最终认定,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的专属权利,可以延伸到后来注册的欧盟商标的第三方所有人,而不需要后者的商标事先被宣告无效。
世界犬业联盟商标
世界纯种犬联盟商标
裁判原文观点,解释“第三人”含义
裁判原文观点,作出裁判
由此可知,在本次事件中,如蔚来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奥迪注册商标S6和S8近似的标识,奥迪是有权利基于其在先注册商标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而无需像国内处理类似案件一样先行提起行政无效程序。
那么,对于欧盟商标布局而言,是否意味着即使获得注册商标也不能安全地进行使用,提前申请注册欧盟商标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呢?
并非如此,即使可能存在与他人在先商标的权利冲突,但申请注册欧盟商标仍可以有效阻止在后申请人申请与己方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样也可以对他人未经同意的近似商标使用行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尽早获得商标注册显然仍是维护己方标志权益的最佳途径。
问题三:蔚来可采用哪些抗辩策略?
作为国产新能源电动车的翘楚,我们坚定地支持国产汽车品牌进入国际市场,面临老牌车企的商标阻击时,可以主张以下理由作为侵权抗辩:
1. 主张奥迪的车型商标过于简单,而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仅可在与其车型相联系的固定范围内享有一定限度的获得显著性,显著性相对较弱,不应享有过大的保护范围。
奥迪的注册商标“S6”、“S8”仅是英文大写字母与数字的组合,组合形式过于简单;同时,英文字母仅有26个,10以内数字仅有10个,更多应属于公共领域资源,可供选择的空间并不大,不应被某个公司所垄断。因此,“S6”、“S8”车型商标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
奥迪通过在其固定车型上持续的使用“S6”、“S8”商标,使其具有了获得显著性,但获得显著性的前提仍需要与奥迪本身及其车型联系起来,如果脱离奥迪及其车型,“S6”、“S8”并不能够识别至奥迪。因此,“S6”、“S8”商标的保护范围应与其商品结合起来,不宜保护范围过大。
奥迪的“S6”、“S8”商标中的“S”对应“SPORT”,表示运动系列,而蔚来的“ES6”、“ES8”中的“S”则表示其标识的车型“SUV”,二者在含义上也差异较大。
上图为奥迪S8,来源于网络
但是,此策略为双刃剑,考虑到蔚来自身也在德国、欧盟以及全球主要国家范围内布局了“ES6”、“ES8”商标,如强调字母加数字的组合显著性低,则有可能会被他人利用反而成为攻击蔚来自身的理由。
2. 主张蔚来的车型与奥迪注册商标标识的车型不同,不易发生消费者混淆。
基于第1点,蔚来ES8车型为中大型纯电动SUV,与奥迪S6、S8轿车显然属于两种不同的车型,奥迪在轿车型号上获得的知名度、影响力和显著性不应自动及于SUV。更何况,蔚来在德国拟投入的车型是ET7高级中大型电动轿车,在名称上和动力来源上均与奥迪商标不同,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3. 主张消费者对于汽车此类高价值产品将施以特别的注意力,更不易发生混淆。
汽车的价值较高,消费者在选购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汽车时,将会施加特别的注意力,不大可能仅基于近似的名称而直接购买,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出蔚来的“ES6”、“ES8”和奥迪的“S6”、“S8”车型,而不致发生混淆。
蔚来可以采用的抗辩理由较为丰富,但仍不可以掉以轻心,奥迪曾成功阻击中国汽车厂商类似情形的车型商标使用行为。2013年,观致汽车在日内瓦发布车型GQ3时,奥迪即向德国汉堡法院和瑞士日内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观致汽车使用的“GQ3”商标侵犯了其“Q3”商标权,最终德国法院发出禁令禁止观致公司使用“GQ3”商标,观致“Qoros GQ3”最终命名为“观致Qoros3”;但是瑞士法院则判决驳回奥迪申请的临时禁令,裁定其向观致汽车支付15000瑞士法郎的赔偿。
综合本次事件发生的背景可知,奥迪和蔚来均已在欧盟和德国布局商标申请,蔚来在德国市场似乎并不准备投放车型,ES8标识的SUV车型与S8轿车车型亦存在差异,在这些差异背景下,奥迪仍然对蔚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其不仅考虑消费者对商标品牌可能发生潜在混淆误认,更是为未来开拓电动车市场进行事先铺垫,通过商标诉讼实现排除竞争的商业目的。
此次蔚来商标事件显示了海外市场竞争激烈,其背后的商标逻辑和商业竞争策略,值得国内车企及走出去企业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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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题图作者:Lucho Renolfi
授权来源:ww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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