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略事件】沈阳发生了这种离奇的侵权事件。农民默先生开着驴车进城卖李子,把驴车停在路边卖李子。李牵着宠物狗去动物医院打疫苗,宠物狗们看到驴子的时候从窗户跳出来咬了驴一口,驴子吓得踢了停在旁边的奥迪车。保险公司评估修理费用后,至少10万韩元。有人争论说,这笔钱到底是某赔偿的,李赔偿的,还是某与李某共同赔偿的。

这是动物饲养引起的侵权事件。养动物,特别是宠物是对是错。一直是争论不断的话题。可以合理地认为,随着公共说、婆媳说、婆媳说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文明水平提高了,保护和爱护动物,助长了人和自然。动物在给主人带来快乐的同时,要考虑他人的感受,履行慎重的注意义务,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例中奥迪车的损坏应由驴子的主人默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损害可以证明是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对饲养动物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责任原则分为两种。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动物园动物造成伤害和推定错误的责任原则。本案对动物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负责,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管有没有错,如果动物受到伤害,就要对侵权负责。除非可以证明损害是被侵权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侵权行为的成立由四个要素组成: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缺陷和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直接受到奥迪车伤害的是驴子。驴主人对奥迪的伤害主观上没有错,但《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没有错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也就是驴子吓得踢奥迪车。因此,驴饲养人默要向奥迪主人赔偿侵权责任,即奥迪车10万韩元的损失。

《民法典》对饲养动物的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违反《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使他人没有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损害可以证明是被侵害者故意造成的,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在没有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除饲养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外,只有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减轻饲养人的责任,重大过失不会减轻责任。《民法典》可以看出,动物饲养员对动物的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时遛狗不拴绳子的饲养员要给予足够的注意。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在把狗带到医院的过程中没有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对狗从车窗跳出来咬驴造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奥迪车主有向驴饲养者默莫某或狗饲养者李某主张侵权责任的选择权

《民法典》第1250条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这个事件的核心情节是狗咬驴,驴吓得踢奥迪车,所以默先生和李先生没有构成共同侵权,奥迪主人不能要求默先生和李先生承担。

连带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奥迪车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可以向驴的主人默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狗的主人李某主张赔偿,驴的主人默赔偿后,有权向狗的主人李某追偿。

有人提出,驴车不应该停在城市道路上,驴的饲养人李某也有过错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不成立,驴的饲养人李某在奥迪车损害上无过错。

首先,民事领域在认定过错方面,充分尊重习惯,城市中容忍农民进城出卖自产农产品,习惯上一般都在马路边或人多繁华地段出售,主张驴车不应该停放在马路上的观点,本案中不成立;其次,本案中,奥迪致损虽然与驴受惊踢车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却是因为狗咬驴而引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李某与默某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如果本案是因马路上行使的车辆远距离鸣笛,导致驴受惊踢坏奥迪车,则车辆驾驶人无过错,驴的饲养人李某承担奥迪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驾驶人近距离鸣笛,导致驴受惊踢坏奥迪车,则车辆驾驶人应负赔偿责任。

结语:以上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简要分析了本案。本案中,最终的赔偿责任应落实在狗的饲养人李某身上,由李某最终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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